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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卢根乾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南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根乾,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南村,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卢根乾。委托代理人肖淑贤。委托代理人卢芙玲。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南村。法定代表人张朋,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关生才,系该街办主任。委托代理人丁云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根乾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南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根乾与卢芙玲系父女关系。1994年4月13日,卢芙玲以其个人名义购得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南村村民卢随绳两间一层平房。2000年郭杜街道办事处因园区建设,将卢芙玲所购房屋拆除。故对于因拆迁该房屋所产生的补偿款,拆迁奖金以及安置纠纷,权利主体应为卢芙玲。现原告卢根乾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根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占民审 判 员  袁 军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傅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