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嵇明强与冯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明强,冯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66号原告:嵇明强,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云北村扶桥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707134417。委托代理人:陈中,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国勇,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斌,市吴兴区明都锦绣苑小区55幢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06296411。委托代理人:朱平儿,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明强与被告冯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明强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嵇明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嵇明强撤回对冯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嵇明强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