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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海门市精而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佳力真空设备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精而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市佳力真空设备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3号原告海门市精而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德胜镇瑞江路瑞祥大桥北首。法定代表人朱群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义乌市佳力真空设备商行,住所地义乌市城中中路34号(6-7)-8。负责人盛荣军,该商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精而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佳力真空设备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精而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精而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门市精而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