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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聊东商初字第30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峰钢材有限公司与魏如泉、邢继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金峰钢材有限公司;魏如泉;邢继营;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聊东商初字第3085-2号原告聊城市金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1号14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瑞玲,经理。被告魏如泉,男,41岁,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邢继营(又名邢继旭),男,43岁,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洛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被告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苏建华,总经理。被告山东省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机床二厂路。代表人许庆展,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8)聊东商初字第30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帐号37×××23)的查封。审判长  齐月英审判员  王玉霞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