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洪亮工贸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洪亮工贸有限公司,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绍兴县洪亮工贸有限公司2)。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市村。法定代表人:祁纪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17)。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安华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洪亮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洪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19元,合计10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