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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詹××与杭州××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杭州××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546号原告詹××。被告杭州××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镇星××村。法定代表人俞××。原告詹××诉被告杭州××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詹××于2009年8月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虹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