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与谢××、2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谢××,2,3,4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65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颜××。被告1:谢××。被告2。法定代表人:谢××。被告3。被告4。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谢××、潘黎明、谢福根、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潘黎明、谢福根、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潘黎明、谢福根、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