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卫玲与高兴根、钱陆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玲,高兴根,钱陆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周卫玲。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兴根。被告:钱陆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玲与被告高兴根、钱陆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