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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卫玲与高兴根、钱陆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玲,高兴根,钱陆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周卫玲。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兴根。被告:钱陆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玲与被告高兴根、钱陆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