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972号原告海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许巷镇××潘介组。法定代表人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刘×。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5元,减半收取2057.5元,由原告海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