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继军诉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继军,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163号原告董继军,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山、张书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德海,男,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继军诉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对本院管辖提出异议,故原告董继军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行向有管辖权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曹 媛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亦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