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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新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县草堂龙龙钢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武物资有限公司,户县草堂龙龙钢材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二初字第819号原告西安新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98号3厅156室。法定代表人肖营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临,男。被告户县草堂龙龙钢材经销部,住所地:户县草堂镇。负责人姚龙农,经销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县草堂龙龙钢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武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户县草堂龙龙钢材经销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45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收取622.5元,其余62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师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