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27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伟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吉厚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伟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吉厚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73-2号原告:杭州伟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806号。法定代表人:闵兆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水,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吉厚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狮古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为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伟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厚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伟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伟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厚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杭州伟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0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