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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余姚市××建材销售安装公司、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余姚市××建材销售安装公司,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0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姚××。被告:余姚市××建材销售安装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号。法定代表人:苗××。被告: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余姚市××建材销售安装公司、被告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