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5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春美与潘伟强、陈旭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美,潘伟强,陈旭鹰,张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47-2号原告张春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8102053521,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杜甫村13组陈家头自然村13号。被告潘伟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7002282812,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紫岭村阳家山37号,现暂住德清县武康镇营盘小区1幢101室。被告陈旭鹰,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7311230047,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广爱北路193号,现暂住德清县武康镇营盘小区1幢1单元101室。被告张健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7310050052,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美与被告潘伟强、陈旭鹰、张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健峰下落不明,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健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美撤回对被告张健峰的起诉。审判员 林晓阳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