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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墨宝与苏继光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墨宝,苏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墨宝,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执行人苏继光,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江市。申请人王墨宝与被执行人苏继光雇佣合同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临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王墨宝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09年8月4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