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崂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柳正伟与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正伟,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崂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柳正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申请执行人柳正伟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33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在2009年7月3日和2009年7月10日分别已支付申请人70000元和5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剩余案款53334元,申请人柳正伟和被执行人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再支付50000元。被执行人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于2009年8月4日,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申请人申请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柳正伟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忠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