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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俞传球承包经营户与俞家美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传球承包经营户,俞家美承包经营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俞传球。委托代理人崔东华,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家美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俞家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俞家美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胡守珍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先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俞传球,男,汉族,1937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3707080374,住长丰县水湖镇俞岗村后门组。委托代理人崔东华,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家如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俞家如,男,汉族,59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俞家如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传球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0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包先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