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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蔡××、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蔡××,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838-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叶×、林××。被告:蔡××。被告: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蔡××、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尤××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232号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北白象镇字第××号)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陈××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330-332号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北白象镇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尤××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232号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北白象镇字第××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策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君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