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丽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包学红为与被上诉人潘荣生、原审被告郭志军民间、潘荣生与包学红、郭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学红,包学红为与被上诉人潘荣生、原审被告郭志军民间,潘荣生,郭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丽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学红,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阳县西屏镇长松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荣生,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松阳县西屏镇要津路**号*单元***室。原审被告:郭志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职工,住松阳县西屏镇长松路农场宿舍。上诉人包学红为与被上诉人潘荣生、原审被告郭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09)丽松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学红以与被上诉人潘荣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包学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学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包学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金晓红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