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董××为与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买与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董××为与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买,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33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镇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顾××。原告董××为与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金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起诉称,被告因装潢嘉善阳光花园墙头体保温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保温材料,原、被告于2007年8月31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按约送货到被告工地,共计货款74958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仅支付货款32500元。尚欠原告4245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2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以嘉善县建民保温材料厂的名义与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签订产品购销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墙体保温材料,双方对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地点,双方权利义务,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此后,原告按约陆续送货到被告工地,价款共计74958元,但被告仅支付32500元,尚欠原告42458元未付。另查明,嘉善县建民保温材料厂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董××。上述事实,由产品购销协议、送货单、退货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墙体保温材料后,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但至今尚未付清,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货款42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08年9月24日到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上述货款的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被告平湖××房屋建材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