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塔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塔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绍兴县××化工有限公司4673)。住所地:绍兴县××街道××东××水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绍兴××塔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22958)。住所地:绍兴市××城区××镇海塘村。法定代表人:刘××。原告绍兴县××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塔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月12日两次共供给被告价值11,250元的货物,并于2009年2月7日对帐确认无误。后我公司多次催收,但被告无理拒付。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确定的被告绍兴××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绍兴市××城区××镇海塘村邮寄诉讼文书,被以“原址查无此公司”而退回,原告亦未能提供目前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住所,系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绍兴县××化工有限公司对绍兴××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