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正生与杨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生,杨兴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吴正生,路桥区峰江街道下洪洋村2区5号。被告:杨兴权,泽国镇牧屿马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生与被告杨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生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自行处分的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正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