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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康其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德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德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康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德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继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康其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波。委托代理人董晓军。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德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康其工贸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杭州德晟科技有限公司于上诉期间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申请���销,清算报告称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由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其中吴继承分得31.07万元,吴小勇分得3.452万元。杭州德晟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6月4日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注销。鉴于该公司已经注销,该诉讼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杭州康其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林 孟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