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韦军与姬让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33号申请人冯韦军申请执行姬让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督字第48号支付令执行此案。其执行标的为3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姬让民生活困难,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字第533号案(已执行回标的2300元,未执行标的为1600元)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