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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韦军与姬让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33号申请人冯韦军申请执行姬让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督字第48号支付令执行此案。其执行标的为3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姬让民生活困难,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字第533号案(已执行回标的2300元,未执行标的为1600元)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