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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叶凤与陈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陈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叶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兆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居优。被告:陈刚。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石利军。(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凤诉被告陈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凤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凤撤回对被告陈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96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