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龙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市××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汪××,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王炳昶印5份2009年8月4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227号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楼。法定代表人: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温州市××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被告:汪××。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汪××、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78元,由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炳昶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巍巍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彩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