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蒋宗明、蒋玲珠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蒋宗明,蒋玲珠,台州市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0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宗明,市太平街道方城路58号,身份证号码:332623580320129。被告:蒋玲珠,上,身份证号码:332622196211236168。被告:台州市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支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邱贤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蒋宗明、蒋玲珠、台州市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