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伟××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伟××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53号申请人深圳市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简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伟××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月9日做出的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08)218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在仲裁阶段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伟××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在仲裁阶段仲裁员仅为一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因此,本案在仲裁阶段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深圳市伟××有限公司该项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伟××有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所依据之证据系伪造,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其据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院对深圳市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