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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19号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锦衣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君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