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92号原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丁乃良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