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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92号原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丁乃良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