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维龙与胡地勇、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龙,胡地勇,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张维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被告:胡地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有政。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龙诉被告胡地勇、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龙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地勇、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龙撤回对被告胡地勇、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319.50元,由原告负担。款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