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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乾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乾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旭益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影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