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乾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乾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旭益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影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