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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龚先智、李殿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龚先智,李殿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05号原告张建军,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143号2楼。被告龚先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411号。被告李殿秋,律师,乌市稠州北路605号二楼。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龚先智、李殿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龚先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