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杏娟与龚荣铭、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杏娟,龚荣铭,周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699号原告龚杏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梁湖镇外梁湖村。(身份证号:330682196410270929)被告龚荣铭,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祝家庄前龚大堡238号。(身份证号:330622196809286715)被告周爱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祝家庄前龚大堡238号。(身份证号:××2197009276724)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杏娟与被告龚荣铭、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oo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淑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