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韦国柱与嘉兴建宝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汤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国柱,嘉兴建宝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汤建明,浙江旭莱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海盐诚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蒋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国柱。委托代理人:李胜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建宝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建明。委托代理人:马洪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建明。委托代理人:马洪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旭莱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委托代理人:薛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诚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琏珍。委托代理人:薛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琏珍。委托代理人:薛云。上诉人韦国柱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建宝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汤建明、被上诉人浙江旭莱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海盐诚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蒋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8)盐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国柱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国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国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韦国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惠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宁建龙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