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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梅仙与白炳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梅仙,白炳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81号原告:吴梅仙,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范村村138号。委托代理人:赵辉,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炳传,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下郑村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梅仙与被告白炳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梅仙以其证据不足,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诉权。原告吴梅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梅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吴梅仙承担(已付讫)。审 判 员 李欣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项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