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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有限公司、温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别××工具有与浙江××别××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有限公司,温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别××工具有,浙江××别××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34号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东××幢。法定代表人:舒××。委托代理人:历××。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浙江××别××工具有限公司。××林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王××。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别××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历××、被告浙江××别××工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向原告采购各种零部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对采购订单、技术资料和标准、供货、交货支付条件、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被告也履行了部分获款支付义务。2009年4月30日经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312135.25元,嗣后,被告于2009年6月8日给付原告货款35000元,余款277135.25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7135.2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56%,自2009年5月1日计算至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别××工具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签约、履行及对帐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给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有权拒付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原告为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了1、2007年5月16日的采购合同一份,证明被原、被告之间签订供货合同、买卖关系的事实;2009年3月30日的送货单一份,证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的事实;2、2008年10月10日的对帐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最高累计389827.55元;2009年4月30日双方某认的对帐单一份,证明被告履行了支付部分货款义务的事实份;2009年6月8日的银行进帐单一份,证明被告还欠原告货款27735.25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该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且被告也无异议,故本院可予采信。对于被告主张的产品质量瑕疵事实,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后双方就货款所达成的对帐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事实的确认和结算,被告作为受买方,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77135.25元,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从2009年5月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双方对帐后,对对帐单确认的货款又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向被告随时主张付款,但也因给被告适当的准备时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09年5月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因原告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有权拒绝付款的抗辩意见,因被告主张的产品质量瑕疵事实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抗辩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别××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7135.2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被告浙江××别××工具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负担73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XX毅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常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