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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2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绿典化学有限公司与常州万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绿典化学有限公司,常州万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224-1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绿典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100a8室。法定代表人:张继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万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化区百丈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绿典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万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绿典化学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绿典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绿典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94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绿典化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学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