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二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二初字第967号原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写字楼5层。法定代表人徐自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莹,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6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