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木林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卡特兰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木林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卡特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937号原告绍兴木林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世贸中心b区3f-32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被告绍兴市卡特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财富中心菖谱街368号、370号。法定代表人严一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木林森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卡特兰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协商,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木林森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