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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7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美钿与赵汉微、郑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美钿,赵汉微,郑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92号原告冯美钿,桥镇瑞阳村。被告赵汉微,文成县金炉乡王家村下公垟,现住义乌市银河湾小区16幢2单元901室。被告郑银秀,文成县大峃镇双西村绍山,现住义乌市银河湾小区16幢2单元9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美钿诉被告赵汉微、郑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美钿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