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美钿与赵汉微、郑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美钿,赵汉微,郑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92号原告冯美钿,桥镇瑞阳村。被告赵汉微,文成县金炉乡王家村下公垟,现住义乌市银河湾小区16幢2单元901室。被告郑银秀,文成县大峃镇双西村绍山,现住义乌市银河湾小区16幢2单元9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美钿诉被告赵汉微、郑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美钿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