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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与温岭市××鞋业有限公司、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温岭市××鞋业有限公司,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55-1号原告:陈××。被告:温岭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温岭市××鞋业有限公司、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保全费930元,共计196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陈 骏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