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魏晓海与西安话剧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410号原告魏晓海。委托代理人刘春孝,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话剧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翟卫国,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富信,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海与被告西安话剧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海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牛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