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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江波未在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