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江波未在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