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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商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秀贤与李欠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欠兰,李秀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欠兰,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桃渚镇八份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贤,194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区**幢*号。上诉人李欠兰为与被上诉人李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李欠兰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欠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欠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