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贾××、冯××。被告:李××。委托代理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7月20日向原告潘××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9年7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潘××本人未到庭,本院当庭宣布本案作延期审理,下次开庭时间定于2009年8月4日上午9时零分,原告潘××本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但被告潘××及其代理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2598元,由原告潘××负担(原告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2598元)。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