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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商初字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国星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常商初字310号原告:郑国星,个私业主,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下河东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上塘周村167-1号。被告:季宝新,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常山县宝新果蔬菌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渡口小区10幢东单元102室。原告郑国星与被告季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宏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4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宝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国星诉称,原、被告在一次去成都参加糖酒会的火车上认识。2007年10月25日,被告季宝新到原告厂里说进货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8年5月15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归还,逾期还款的应按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然到期后又没履约,被告于2008年11月17日又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同年12月底归还借款,逾期还款的按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保证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利息8000元(自2007年10月25日至2009年6月26日,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减少利息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利率20‰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被告季宝新于2007年10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季宝新向原告郑国星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二、被告季宝新于2008年5月15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双方约定被告季宝新应于2008年6月30日归还借款,逾期还款的应按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事实;三、被告季宝新于2008年11月19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双方再次约定该笔借款的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利息的事实,即借款定于2008年12月底还清,逾期还款利息按利率20‰计算的事实。被告季宝新未作答辩、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质证,本庭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三份证据由被告季宝新签字出具交原告收执,其借贷内容并不违法,被告季宝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放弃了抗辩权,故本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所举证据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10月25日,被告季宝新因进货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后被告季宝新于2008年5月15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归还借款,同时约定逾期还款的应按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08年11月17日,被告季宝新又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同年12月底归还借款,若逾期还款的仍按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保证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减少利息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利率20‰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季宝新欠原告郑国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季宝新应按其出具的保证书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付息之义务,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季宝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宝新返还原告郑国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利率20‰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季宝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