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葛甲、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葛甲,葛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26号原告:蒋××。被告:葛甲。被告:葛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葛甲、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 春 余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卿(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