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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葛甲、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葛甲,葛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26号原告:蒋××。被告:葛甲。被告:葛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葛甲、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 春 余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卿(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