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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明××纸制品厂与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明××纸制品厂,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44号原告:桐乡市××明××纸制品厂,住所地:桐乡市××镇彭家村。代表人:沈××。被告: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明××纸制品厂诉被告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州××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