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绍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覃美娟与新昌县金晖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县金晖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覃美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绍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金晖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旭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秋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美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鹏翔、成彭寿。上诉人新昌县金晖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伯军担任审长,代理审判员金湘华、丁林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卢雅娟